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和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生活环境,保证学校顺利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教育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抢夺、冒领国家和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缴回赃款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元以上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200元以上至350元(含3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350元以上至500元(含500元)者,二次作案总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二次作案总价值在300元以上者;三次以上(含三次)作案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提供相关信息或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结伙作案为首者,或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向外人提供作案条件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早晨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双倍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至300元(含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公物价值在300元以上至500元(含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4、损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私接电源、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或提供赌条件者,除报请公安没收其赃款赌具和按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分别按下列办法给予处分:
(一)为首者(含召集者、提供赌具或条件并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初次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次参赌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开除学籍处分。唆使、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上述各类打人者,还要负担受伤者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
(一)策划者
1、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大家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策划勾结校外人员大家或聚众打架者,加重处分。
(二)肇事者
1、用语言挑逗、侮辱人格或以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持械(凶器)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上述各种当事人如不配合调查与教育,不主动检讨认识错误或避重就轻,则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走私和贩运毒品者,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藏匿和吸食毒品者,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或在公物上(公共场所)刻画淫秽内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参与有色情性质的陪酒、陪舞、陪泳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进行非法传销和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辱骂、威吓他人者:
(1)通过写信者、打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恶意骚扰、威胁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辱骂他人,不听劝阻、教育,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学生一律不准谈恋爱,发现谈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耍流氓行为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不办理退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5)未婚发生性行为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情节较轻但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校内哄闹,打、砸、烧物品及设施者,或扰乱宿舍、食堂、运动场、文化广场等公共秩序者;
(二)扰乱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者;
(三)妨碍、干扰、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依法办事者;
(四)严重违反学院门卫制度者;
(五)未经允许在校内张贴大、小字报者;
(六)未经批准在校内张贴推销广告或摆摊设点经商者;
(七)在校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在墙壁上乱踩脚印经教育不改者;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九)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学历、学习成绩,转借证件、证明,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弄虚作假者;
(十)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经常迟归,或迟归后喧闹,或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者;
(十一)不服从学校住宿安排或私自外出住宿者;
(十二)成为非法社团者;
(十三)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而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
(十四)违反校园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十六条 学生一律不得喝酒、吸烟、猜拳行令。违反其中之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准进酒吧和营业性舞厅,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做到仪表端庄,一律不得烫发和佩戴首饰,不穿拖鞋、板鞋、背心到公共场所;男生不得留长发(后脑头发不得遮过衣领,鬓发不得遮过耳朵);女生不化妆。违纪者,初次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8-3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6-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1-6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6-8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2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计算。
(二)未经请假且无正当理由,开学后两周不报到者,可准其退学亦可劝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给退学学生核发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危机情形之一者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寻衅打人、大家斗殴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参与两次以上打人、打架的。
(三)在校期间第二次及其以上违纪受到处分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七)违犯校纪校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后,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能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实属实,并能深刻认识错误又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按期接触留校察看;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察看期间解除留校察看;表现差并经教育不改的或在察看期间再次发生应该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时间直致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满未作出延长后解除留校察看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留校察看。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前未能解除的,学校对其做好出结业处理。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经用人单位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计时算。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只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终止学生的一切待遇,限期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特殊情况下,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保卫部门派专人护送回家;对经教育后仍执意不离校的,学校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使其离校。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给予学生处分时持慎重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 学生考试违纪,由教务科提出拟处理意见,转学生科审核,并根据拟处分的档次报分管领导决定。
(二)其他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科决定,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并备案。开除学籍的须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通过文件形式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编号发文公布。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其家长。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有规定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贺州工艺美术学校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